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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民政廳出臺自然災害災情信息報送暫行辦法

來源: 時間:2013-04-27 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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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高災情報送的時效性、準確性和主動性,促進災情信息報送工作制度化、規范化,加強自然災害災情信息管理工作,根據國務院《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和民政部《自然災害情況統計制度》、青海省政府《青海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實際,青海省民政廳制定了出臺《青海省自然災害災情信息報送考評通報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規定,考核通報對象是州(地、市),縣(市、區)民政局,考評通報結果納入年度目標管理考核內容。辦法規定因自然災害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以及對群眾生產生活造成影響的信息,要求要隨時發生隨時報送,州(地、市),縣(市、區)民政局向省民政廳報送突發災情信息不得晚于災害發生后2小時。其它災情數據按照有關規定時限(或通知要求時限)報送。報送的形式采取以電話、書面、災情管理系統三種方式同時報送;情況特別緊急時,可用電話口頭初報,隨后通過災情管理系統報告。其它救災臺賬、數據以文字報表和災情管理系統報送。

    《辦法》還規定了對災情信息報送內容不全,續報不及時,遲報、漏報災情,造成影響的處罰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