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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出臺《自治區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辦法》

來源: 時間:2013-12-11 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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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落實自然災害分級管理責任,切實保障受災群眾基本生活,近日,新疆自治區民政廳、財政廳聯合編制印發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了自然災害生活救助工作原則、災害等級劃分和災情核查評估、補助項目和補助內容、資金預算安排和申請撥付、資金分擔比例和考核、資金管理和監督檢查等各個環節。

  

《辦法》中規定,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主要用于解決遭受自然災害地區的農村居民無力克服的衣、食、住、醫等臨時困難,緊急轉移安置和搶救受災群眾,撫慰因災遇難人員家屬,恢復重建倒損住房,以及采購、管理、儲運救災物資等項支出。

  

《辦法》中指出,自治區各級財政部門要根據常年災情和財力情況,編制本級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年度預算,并在執行中根據災情程度進行調整。自然災害發生后,受災地區財政部門應會同民政部門根據災情制定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分配方案,并及時撥付資金。

  

《辦法》中要求,遭受特大自然災害地區所需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由自治區財政(含中央)與各地(州、市)財政共同負擔,具體分擔比例根據各地經濟發展水平、財力狀況和自然災害特點等因素確定。具體是:烏魯木齊市、克拉瑪依市、石河子市,由自治區財政負擔80%、地方負擔20%;伊犁州、塔城地區、阿勒泰地區、博州、昌吉州、吐魯番地區、哈密地區、巴州、阿克蘇地區,由自治區財政負擔85%、地方負擔15%;和田地區、喀什地區、克州,由自治區財政負擔90%、地方負擔10%。同時,規定各級財政、民政部門要切實加強財務管理,對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實行專賬核算,確保??顚S?,不得擠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擴大資金使用范圍,縣級民政部門要嚴格按照民主評議、登記造冊、張榜公布、公開發放的工作規程,通過“戶報、村評、鄉審、縣定”四個步驟確定救助對象,采取實物救助形式的,要嚴格按照政府采購管理有關規定,及時采購救助物資并發放到受災群眾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