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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區民政廳、財政廳出臺《救災物資儲備管理暫行辦法》

來源: 時間:2013-08-16 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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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救災物資管理,全面提高救災應急保障能力,近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民政廳、財政廳依據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和《中央救災物資儲備管理辦法》,編制印發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級救災物資儲備管理暫行辦法》(新民發[2013]132號)。(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中強調,自治區級救災儲備物資是指中央財政安排資金、由民政部購置、調撥給自治區安排使用,專項用于緊急搶救轉移安置受災人員和用于受災人員生活的各類物資;自治區財政安排,由自治區民政廳通過政府采購、加工儲備的救災物資;自治區接收的救災捐助物資。


  《辦法》中要求,自治區級救災儲備物資實行定點儲存、專項管理、無償使用的原則,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向受災人員收取任何費用。物資儲備管理單位應對救災儲備物資實行封閉式管理,專庫存儲,專人負責,建立健全各項救災儲備管理制度,包括物資臺賬和管理經費會計賬等。救災儲備物資入庫、保管、出庫、回收等要有完備的憑證手續,救災物資儲備倉庫要避光、通風良好,有防火、防盜、防潮、防鼠、防污染等裝置。儲存的每批物資要有標簽,標明品名、規格、產地、編號、數量、質量、生產日期、入庫時間等。儲備物資要分類存放,碼放整齊,留有通道,嚴禁接觸酸、堿、油脂、氧化劑和有機溶劑等。儲備物資要做到實物、標簽、賬目相符,定期盤庫。


  《辦法》中明確,災害發生后,需使用救災物資時,受災地區應先動用本級救災儲備物資。在本級儲備物資全部使用仍然不足的情況下,可申請使用自治區級救災儲備物資。


  申請使用自治區級救災儲備物資應由地州(市)級民政部門向自治區民政廳提出書面申請。書面申請內容包括:自然災害發生時間、地點、種類、轉移安置人員或避災人員數量;需用救災物資種類、數量;本地救災儲備物資總量,已動用本地救災儲備物資數量;申請自治區級救災儲備物資數量等。


  《辦法》中規定,貪污和挪用救災儲備物資的,因管理不善等人為原因造成救災儲備物資重大損毀和丟失的,應由所在單位追回或賠償,并依照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級救災物資儲備管理暫行辦法》的出臺,進一步建立了自治區級救災物資管理制度,規范了救災物資入庫、登記、儲備、出庫、運送、使用和報廢等內容,特別是詳細明確了救災物資采購、申請、審批、調撥和回收等重點環節,將有效提升全區救災物資正規化管理水平。